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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結婚前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由雙方協商自主選擇,可以準備好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草擬好的協議書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財產分割、婚姻狀況或其他自願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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