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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關係終止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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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説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再婚關係終止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自動解除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准許。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