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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暫住地就近任意一個户籍派出所即可辦理。《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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