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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達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程度的,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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