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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簽發之日起,一般可按遷移人在遷移過程中實際需用時間的二至三倍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0天。超過有效期限,如果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有正當理由,可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户登記。《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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