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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較多是通過訴訟程序宣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的條款無效,理由是該約定侵害了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也應注意,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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