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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需要包括三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內容是雙方自願離婚;第二部分是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撫養費數額、範圍、支付方式、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寒暑假特殊約定等;第三部分是財產分割,按照財產類型逐條約定,例如第一項是房產,之後是車、存款、保險、股票、基金、債券、債權債務等財產類型。最後雙方簽訂蓋章即可生效。《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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