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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鑑定不到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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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鑑定不到傷殘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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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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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申請工傷鑑定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為
1、發生事故傷害,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單位發的上崗證、工資條,打卡記錄、工服、證人證言、錄音等等之類的東西,都可以證明你是公司員工。
3、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二、其次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確定賠償數額。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