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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金支付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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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保金支付規定是什麼?

質保金支付規定是什麼?

質保金支付規定是,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工程質保金支付標準,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法律上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工程質保金3%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築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淨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並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並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並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對於質保金支付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質保金的標準也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質保金的具體內容不清楚的,可以根據實際的質量保證要求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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