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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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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律師解析: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