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限:
1、重大複雜的事故,73日內作出;如果有重新檢驗、鑑定的情況,98日內作出。
2、需要重新檢驗、鑑定的,58日內作出。
3、一般需要檢驗、鑑定的,33日內作出。
4、無需檢驗、鑑定的,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重新申請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