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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致人傷殘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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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塌陷窨井使用權歸公司所有,公司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窨井周邊塌陷,形成深坑,公司未能及時修理,也未設立任何防護標誌,造成他人路過掉入坑中,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窨井致人傷殘誰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