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屬於刑事案件。醉酒駕駛的標準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