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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產假的規定是怎樣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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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當中我們常説青出於藍勝於藍,由此可以看出,世世代代的繁衍生息對國家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等等都是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如今我國已經有一套比較完整的各種各樣的法律制度體系,針對用人單位當中的女職工,如果有懷孕情況的話,制定的有各種各樣的產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國家產假的規定是怎樣制定的?

國家產假的規定是怎樣制定的

一、國家產假的規定是怎樣制定的?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產假工資規定(產期)

生產女職工的產假:單胎順產90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難產者,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自然流產女職工的產假: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者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產假,“工資”應全拿。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 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三、哺乳假工資規定(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 收入的80%。這裏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 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條 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我們可以看出,按照實際情況,國家規定的難產、流產不同情況的產假規定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難產的話,產假會在原有的98天的基礎上再多增加15天,其實各省市制定的產假時間都是不一樣的,大家一定要及時瞭解一下當地的產假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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