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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 代持股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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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 代持股 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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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協議需要公證

不強制要求公證。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者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對於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公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講,代持股份協議並未強制要求公證,但公證之後法律效力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