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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質押的,自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對質押人和質押權人均具有約束力。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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