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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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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合同中止後復效

你好,保險合同中止後復效是指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可以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