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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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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施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可以嗎?

建設施工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可以嗎?

是可以的,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條款是指直接訂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雙方同意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條款訂立在糾紛發生前。鑑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後較難達成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之習慣,故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即以書面條款形成。

由上可知,仲裁高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通過合意,達成仲裁協議,有效的仲裁協議就成為仲裁與訴訟的分水嶺,決定了民商事糾紛解決的走向,也即仲裁條款具有妨訴抗辯效力,阻卻法院對於爭議事項的管轄。

二、簽訂建築施工合同要注意什麼?

1、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查施工合同主體。

2、注意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3、工期和工期調整的約定技巧當事人在約定工期調整的時候,應當明確,對於施工方遞交的工期調整報告,發包方應當在幾日內回覆,如不回覆視為認可。

4、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質量條款不應採取主觀標準質量條款通常包括“質量等級”、“驗收標準”、“特殊標準”的約定。

(2)多種方式結合約定承包範圍承包範圍條款應當通過結合“文字描述”、“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界面劃分”多種方式進行約定。

(3)違約責任應當約定具體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有:“概況性約定”、“具體約定”兩種方式。建議對於主要義務分別做具體的約定,不要使用概況性約定。此外,違約責任條款還要明確具體的責任方式,比如違約金的計算、違約行為與施工企業權利的銜接等。

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可以約定仲裁條款,建築施工合同備案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法律上對於建築施工合同的備案時間有明確的規定,施工合同簽訂後的7日內要到相關單位進行備案。簽訂合同時,應該審查合同的主體,約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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