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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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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離職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公司離職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離職的當天結清所有報酬和費用,如果單位拒絕結清,就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當遇到拖欠工資該怎麼辦

應該是積極協商為主,也就是積極索要工資,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可以選擇走法律程序。

1、向勞動監察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賠償金。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一般拖欠工資的事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之後都可以得到解決。

3、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需要出具工資欠條或者支付協議。

三、公司經常拖欠工資不準時發放,辭職又不批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起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勞動者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參照前款精神處理。

可以參考《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的規定。

勞動者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責令其改正,並且有權依法進行處罰。

(2)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已經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已經發生。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之一就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經過案件的審理,可以做出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裁決。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裁決書,勞動者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出面,強制用人單位履行義務。

(3)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已經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損失的擴大,勞動者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只需要隨時告知用人單位即可。勞動合同即使依法解除,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前兩種途徑向用人單位追討被拖欠或者剋扣的工資,以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提供勞務,那麼用人單位應該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薪資。在勞動者提出離職的時候,一定要當天結清。如果用人單位長期拖欠勞動者薪資,勞動者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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