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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勞務派遣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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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是否是直接來用人單位應聘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卻強迫勞動者(或在勞動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然後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繼續在單位工作,則為“虛假勞務派遣”。
2、勞動者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前,已與用工單位建立實際勞動關係的,應確定為“虛假勞務派遣”。
3、勞動者在用工單位試用一段時間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可判斷為“虛假勞務派遣”。
4,用人單位不得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5,用人單位用勞務派遣工擔任主營業務崗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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