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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書下來後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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