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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必須掌握的三大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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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必須掌握的三大時效

工傷賠償必須掌握的三大時效

【時效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對於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由於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提請認定。上述認定主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時效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效

第一、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説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λ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λ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λ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時效。

【時效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

二、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職工發生傷害情況,需要對傷情進行工傷認定,此時需要注意時效。在工傷認定之後就是工傷鑑定了,此時也需要大家注意鑑定的時效。最後就是申請工傷賠償或工傷待遇,這個時候各位也需要對時間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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