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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購買保險本地工傷待遇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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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勞動者在每個地區間流轉的現象比較多見,雖然這樣有利於單位對於人才的交流以及增加市場的優勢,但是卻給勞動者在保險問題上帶來麻煩,尤其是那些受了工傷卻發現保險是在異地購買的,那麼,異地購買保險本地工傷待遇有沒有呢?

異地購買保險本地工傷待遇有沒有?

一、異地購買保險本地工傷待遇有沒有?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如果單位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或只為部分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此外,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已從原來的城鎮企業進一步擴大到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只要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僱工可以自2005年4月1日起的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七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

《條例》對職工工傷的七種情形作出了明確界定,其中包括: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等。同時,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等三種情形也視同為工傷。但是,由於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導致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按照規定,工傷認定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異地受工傷享受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單位在哪個地方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在哪個地方申報工傷認定。單位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傷殘後,可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新舊工傷可接續

對《條例》實施前即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工傷,如果尚未享受工傷待遇的,可以在2005年4月1日以後的1年內憑原始證據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按事故發生時舊法規定的認定標準進行認定。

關於單位破產、撤銷、解散的工傷職工待遇問題,單位在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對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應當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對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單位改制的,如果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從原用人單位有效資產變現收入中,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總之,儘管是在異地買的保險卻在當地遭遇了工傷也能夠照常獲得保險的理賠,但是必須在認定確實的工傷事實之後到保險購買地申請才能夠與本地的待遇銜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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