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最新工傷人員離職待遇是如何賠償的?
工傷人員離職時可以得到以下兩種補償: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障費用。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
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2)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3)勞動者因工緻殘,已由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
4)勞動關係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①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②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合同期滿;
5)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標準為;
1)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3)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4)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鑑別方法
工傷, 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一般是針對於在工作中所受到的傷才稱為工傷,對於工傷一般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起全部責任的,如果因為工傷而所離職,那麼用人單位還要給予賠償,賠償的標準就要看工傷的受傷程度還要勞動者所工傷的年限還有工資情況,不同的情況標準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