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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證件遺失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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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如實填寫《税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税人的名稱、税務登記證件名稱、税務登記證件號碼、税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税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納税人證件遺失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