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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範圍如下:1、工資、薪金所得。2、稿酬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5、財產轉讓所得。6、勞務報酬所得。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利息、股息、紅利所得。9、偶然所得。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税務機關處理,並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税所得。否則,納税人應繳納的税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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