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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偷税有幾種懲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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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處以罰款或者是判刑具體如下:

一般偷税有幾種懲罰方式

(1)納税人偷税額佔應納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三十,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到十萬元的,或兩年內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偷税且偷税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按上述規定刑種、刑度進行處罰。

(3)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偷税行為,但每次偷税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而構成犯罪而數額較低,且凡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4)對單位犯偷税罪的,並處罰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刑法201條的規定處罰。

(5)納税人、扣繳義務因同一偷税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被依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6)實施偷税行為,但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罰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每個公民都需要依法納税,如果有偷税漏税的行為,那麼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不嚴重的時候主要是補繳税款,繳納罰金以及滯納金等等,如果涉及金額巨大的話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涉嫌的罪名是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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