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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情報交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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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證據出示。税收情報交換,是指我國與相關税收協定締約國家(以下簡稱締約國)的主管當局為了正確執行税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税種的國內法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其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的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税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範圍情報交換等。

税收情報交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税收情報交換主要是指税收協定締約國雙方税務主管當局交換的為實施税收協定和税收協定所涉及的税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所必須的情報。情報僅涉及税收協定規定的具有所得税性質的税種: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提所得税等。

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的情報交換、行業範圍情報交換、同期税務檢查和授權代表的訪問等。税收情報交換必須通過兩國税務主管當局進行,實施税收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兩國税務主管當局代表負責簽署,中國的税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税務總局。税務人員在沒有通過省局、得到國家税務總局及外國税務主管當局的允許,不得直接接觸外國地方税務官員。

對外國地方税務官員沒有經外國税務主管當局、國家税務總局、省局直接向本地發出的各種形式的税收情報交換請求,不得答覆,並及時將情況向上級税務機關報告。採用主管當局授權代表訪問形式收集税收情報,必須得到外國税務司法當局的授權和國家税務總局授權,否則,構成對對方國家主權的侵犯。

根據中國鑑定的雙邊税收協定沒有義務向締約國對方提供以下情報:採取與中國或締約國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違背的措施獲取情報;按照中國或締約國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渠道不能得到的情報;提供泄露任何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祕密、貿易過程的情報或者泄露會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程序)的情報。

除納税人有確鑿理由證明是貿易、經營、工業、商業、專業祕密外不得濫用本規定。税收情報保密是相互信任的基礎,是國家間有效合作的前提條件,必須遵守情報交換的有關保密規定。根據税收協定的有關規定,情報的使用和披露有以下限制:交換的情報僅應告知與查定、徵收、管理、執行協定所含税種有關的人員或政府機關,以及起訴、裁決上訴的人員或部門(包括法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不得直接向有關的納税人出示,不得向其它納税人或其它無關人員透露。

上述被告知人員或政府機關應僅為税收的目的使用情報,但可以在法庭訴訟程序或法庭判決中透露有關情報。情報交換有關函件的傳遞應作密件處理。隨同情報請求或回覆對方國家情報請求的合同、商業信件、發票等附件,如其內容不能翻譯,必須給予必要的外文提示。

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和開放的不斷深入,來華投資數量規模都呈現明顯擴大的趨勢,與此同時,跨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也引發了嚴重的跨國偷漏税問題,並已成為中國涉外税收徵管的重點和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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