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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補上就不用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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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補上就不用坐牢嗎?

逃税補上就不用坐牢嗎?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偷税漏税在五萬元以下,公安機關立案前足額實繳應納税款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税人支付税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税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偷税逃税具體的行為有哪些?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三、逃税是什麼意思?

逃税是指納税人違反税法規定不繳或少繳税款的非法行為。主要表現有:偽造、塗改、銷燬賬冊、票據或記賬憑證,虛報、多報費用和成本,少報或不報應納税所得額或收入額,隱匿財產或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回已納税款等。在西方國家,發生逃税行為有其主客觀原因,一方面納税人懷有減輕本身税收負擔的強烈慾望,另一方面,税務管理不嚴和税率過高也會助長逃税行為,而且税法越複雜以及越是要求納税人自行申報納税,逃税也就越容易。另外,如果輿論對逃税行為持同情態度,逃税活動會受到鼓勵。

偷税逃税的具體行為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偽造、虛構記賬憑證等行為。偷税逃税超過五萬元的就可以申請立案了,但是隻要在立案之前繳清税款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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