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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數額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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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數額是怎麼計算的

《刑法修正案七》當中將偷税罪改為了逃税罪,也就是説,現如今在逃税罪的具體表現形式當中,其實是包括了偷税行為的。而此時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需要先對偷税數額進行計算。那到底是如何計算這個數額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分析解答。

偷税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税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税種税款的總額。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税年度中的各税種偷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税年度確定納税期的其他納税人,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税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種偷税總額與該年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種偷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税款總額的比例確定。偷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税罪(逃税罪)。各納税年度的偷税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税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構成偷税罪。其中,三次偷税行為是否可以無限期地計算?第三次偷税究竟應達到多大數額才予以刑罰處罰?根據《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年內因偷税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税罪(逃税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01條,對於多次犯有偷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對此,《解釋》作了進一步明確: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税行為,但每次數額都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現實中,不是人人都能夠構成逃税罪的,即使有相關的偷税逃税行為,但實際的主體不符合要求的話,則也是不能認定為此罪的。而在具體認定犯罪的時候,需要對偷税數額進行嚴格的認定,這畢竟是關係到最終量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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