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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税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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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用税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不適用税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不適用税收前置的情形主要是發票管理行為和税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 在第十四條文中進行了明確。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

第十四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八條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税收復議申請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税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税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接受移送的複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申請税收復議的流程首先就是當事人向當地的税務機關進行申請行政複議,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申請書;事實材料和證據等);其次就是税務機關在接到申請之後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最後就是做決定書(包括了裁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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