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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屬於繼續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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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騙兒童屬於繼續犯嗎?

拐騙兒童屬於繼續犯嗎?

不是,是行為犯。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行為人着手實施違法行為後,繼續地、不停地反覆對同一犯罪客體進行傷害直至該違法犯罪行為結束。

主要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徵:

1.危害行為的唯一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

2.行為對象的同一性。即危害行為侵犯同一或者相同的直接客體;

3.危害行為與不法狀態的同時持續性。危害行為在其實施完畢之前持續不斷地作用於行為對象,侵犯同一或者相同的犯罪直接客體,持續不斷地導致不法狀態的發生。

二、繼續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繼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為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一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拐騙兒童不屬於繼續犯,繼續犯是一種具有主觀故意性的犯罪行為,繼續犯的犯罪行為,需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不能有間斷。繼續犯需要持續的侵害同一個客體,侵害過程中不能有變化。繼續犯在犯罪狀態和犯罪行為兩方面的存在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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