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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死亡侵權責任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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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學校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而死亡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校死亡侵權責任賠償規定是什麼?

2、如果不在學校監督管理範圍內死亡,學校行為並無不當,那麼不應該承擔事故的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户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實際上在法律規定當中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並沒有任何的強制監護保證,更多的是一種監管的義務,也就是説只要學校沒有出錯那麼很多時候都很難要求學校進行負責。只是出於現實考慮,一般學校都會給予一定的賠償。如果學校出錯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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