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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辯護律師必須參加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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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決定再審的案件,進行再審時,原來充任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人的律師是否繼續出庭的問題,如果該律師未再接受當事人委託,也未再經法院指定辯護人,即無繼續出庭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重新審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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