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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有下列法條: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蹤,失蹤由利害關係人申請。2.被宣告失蹤的人出現的,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3.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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