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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也沒有權利監控別人通話情況,除非是在偵察案件。但未在監控內的通話,公安局也是沒有辦法查到的,有些情況是有錄音的,就是一些運營電話或熱線電話,還有網絡平台的來電,打通電話時會有錄音的提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這種手段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或者證據存在瑕疵,不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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