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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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