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同時將書面意見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