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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什麼時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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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審判決什麼時候生效?

終審判決什麼時候生效?

終審判決書生效時間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時候。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

也就是説,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二、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於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並進行登記。接受並不等於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後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後對於不屬於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於屬於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終審判決只要法院作出那麼就已經產生法律的效力,如果當事人不服的,也是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但前提一定要有新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依法的受理自己的請求,但如果自己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執行書,那麼也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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