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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房屋法院不能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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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房屋法院不能拍賣
律師解析:沒有完全產權的房屋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不能拍賣。
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拍賣。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行政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