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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執行案件可以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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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執行案件可以撤訴嗎?

一般執行案件可以撤訴嗎?

執行案件不可以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撤訴的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撤訴的法律後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四、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總的來説,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在執行中也能進行和解,但這時候就不需要進行撤訴了,法院會依法進行處理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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