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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撤銷仲裁不予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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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未撤銷仲裁不予執行怎麼辦?

法院未撤銷仲裁不予執行怎麼辦

法院未撤銷仲裁裁決對方不予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仲裁裁決從未發生過法律效力,撤銷仲裁裁決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既然人民法院沒有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就必須要執行仲裁裁決,對方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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