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人家屬可以是女朋友嗎?
1、拘留人家屬不可以是女朋友,實際上,不管公民是否被拘留,女朋友都不屬於家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對拘留的決定不服怎麼辦?
1、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從法律上看,女朋友並不屬於對方的家屬,但如果男性公民被刑事拘留了,那麼不管是女朋友、還是家屬,都沒有資格進行探視。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屬於家屬。公安機關實施拘留行為之後,會通知家屬,但是不會通知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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