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怎麼辦?
1、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及相應的證據,並按法院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2、法院受理後,將原告的訴狀及證據材料送達被告。
3、被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據,法院再將被告的證據向原告送達。
4、法院擇期通知雙方開庭審理,並進行調解或判決。
5、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審理並調解或判決。
6、對方不按生效調解或判決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後私下籤訂的和解協議還有效嗎?
私下籤訂的和解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起訴後達成和解協議可以申請撤訴嗎?
可以申請撤訴,滿足以下條件的法院就會裁定撤訴: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3、撤訴必須合法。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沒有仲裁約定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有向法院起訴的權利,被告方收到法院的訴訟狀副本以後,也要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答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結果無法準確回答,要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