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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移送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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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移送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管轄移送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應當根據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結合司法審理程序進行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二、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移送管轄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移送管轄的相關條件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移送管轄的時間應當結合訴訟案件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認定,具體的移送管轄必須由兩個司法機關之間協商來進行處理,必要時還需要上級司法機關配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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