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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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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1、代理權
律師的代理權分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2、提出意見權
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3、會見權
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察機關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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