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的公安幹警嚴厲打擊開設賭場的情形之下,現在賭場犯罪也是跟其他大多數的犯罪類型一樣,在網絡上利用一些高科技的手段開辦網上賭場,網上賭場甚至要比實地開設賭場的社會危害力更大,因為現在的未成年人有大把的機會上網。不論是在網上還是實地開辦賭場都是犯罪的,我國對於網上賭場代理的相關規定也是非常詳細的。
一、網上賭場代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兑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户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户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户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户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户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二、賭場量刑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號)
三、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對於網上賭場代理主要是根據具體的金額認定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網上賭博的賬號有上下級的這種關係,通常情況下就是為網上賭博的代理,網上賭博的代理要承擔主要的刑事責任,按照涉及到的具體賭資和參與人數來決定其量刑的輕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