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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運輸型犯罪既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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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運輸型犯罪既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 毒品運輸型犯罪既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運輸毒品罪的既遂與否,應以毒品是否起運為準,而不是以毒品是否運達目的地來判斷。也就是説,凡是毒品已經起運,進入運輸途中的,就是既遂;由於行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運的,則是未遂或預備。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為標準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則,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態。運輸毒品罪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是,明知運輸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該運輸毒品行為的發生;其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運輸毒品的行為。該罪作為行為犯,其犯罪構成的完成,在客觀上不要求發生具體的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一定程度的運輸行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經起運,進入運輸途中,就是既遂。

二、刑法規定

《刑法》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以上就是運輸毒品犯罪的未遂以及既遂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來進行判決,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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