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犯罪既遂後歸還贓物可以從輕處罰嗎?
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敍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三、犯罪既遂的特徵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四、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的條件進行構成了犯罪之後,想要得到減刑的機會就必須 要自己主動的承認錯誤或者是歸還自己所得到的財物,儘量的保障當事人的財物損失可以降到最低,這樣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都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從而對案件另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