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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公安部門是可以根據案情取消取保候審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此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也需要撤銷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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